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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3-19 11:26:01 1216次浏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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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,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,不提出必要的单证,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,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。

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,应当实事求是,协商解决,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,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。

被浏览过 958400 次    版权所有: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东深圳市分公司(ID:9282053) 颜艳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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